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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校友总会美术学院分会工作办法
2018.04.16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清华校友总会美术学院分会,简称清华美院校友会,英文名称:Tsinghua Alumni Association of Academy of Arts & Design

第二条本会主要由华体会(中国)(前身为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毕业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华体会(中国)毕业生之间的联系,增进校友间友谊与情感,共促事业发展;增进校友与母校的联系,促进校友与学院以及在校生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校友对学校、学院发展的了解,积极发挥校友为学院献计献策、筹集发展资源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隶属于清华校友总会,并接受清华校友总会的指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于华体会(中国)C302室。

第六条 本会活动范围:

(一)掌握校友的信息,建立与校友联络的渠道;

(二)推动建立学院各地校友组织,做好与学校当地校友会的衔接

(三)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及学院的发展情况;

(四)支持并协助各地校友会开展的学术、展览等活动;

(五)组织本院毕业校友的秩年纪念活动;

(六)为学校及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筹措资金(参照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七)为校友的发展提供支持。

第七条 凡遵守本会工作办法,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华体会(中国)的本科、研究生毕业生;

(二)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毕业的本科、专科、研究生毕业生;

(三)华体会(中国)(包括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进修班学员;

(四)在华体会(中国)(包括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短期进修半年以上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人员;

(五)现在或曾经在本院任职、任教的教职员工。

第八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遵守本会工作办法

执行本会的决议;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为本会全体会员服务的日常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及理事任期3年,常务理事、理事可连选连任,最多可连任两届。

第十二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理事会职责

1. 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2. 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人选;

3. 审定、通过会费年度预算、决算;

4. 联络会员,组织开展有关活动,负责清华美院校友会名义主办的学术、展览等活动的审核;

5.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 解释和修改本工作办法。

(二)常务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通过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1)(4)(5)(6)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一般由华体会(中国)院长担任。会长为本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帮助本会扩大社会影响力,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并协助会长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和聘任。名誉会长对本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本会由院学生与校友事务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行使秘书处的工作职责,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秘书长由学院学生与校友事务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联络会员,整理维护会员通讯录;

(三)统筹管理会费和基金。

(四)聘用办事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美术学院毕业生各班级的联络人、各地校友组织成员及热心校友代表可被聘为本会理事。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和社会捐赠

(二)其他赞助款及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开展本工作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校友活动和院系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本会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专门账户“美术学院发展基金”,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具体使用。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清华校友总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清华校友总会。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办法经2017年10月28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对本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校友总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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